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环保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暂存、转移、处置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实地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
一般排污单位
对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单位进行抽查;对一般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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