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2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第2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