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11297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9日
  • 名  称: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省序号24)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省序号24)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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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至6月8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湖北省正式反馈督察报告。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根据湖北省、咸宁市贯彻落实第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认领了省序号24问题,并认真组织开展整改目前关于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落实相关要求不严格问题的整改工作已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验收。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24)验收公示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反馈问题

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2024年1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落实相关要求不严格。

二、整改目标

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违规行为查处到位。

三、整改措施

1.2024年12月底前,对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未严格落实相应方面要求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2.2024年10月底前,督促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制作公示牌进行公示;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改造,推进企业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工作。

3.完善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满足技术指南要求,做到可操作、可执行、可核查。

四、整改情况

1.督促嘉鱼分局对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为进行调查,在认真核实情况后,考虑该公司属于长流程钢铁生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短时间调整生产计划和工况存在一定难度,且涉案期间(1月15日—16日),金盛兰科技有限公司对烧结工序等关键产污环节实施了停产,通过调取在线监控数据佐证,期间公司落实超低排放要求,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控制在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内,经综合研判,认定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给予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不予处罚的决定。企业就相关问题严肃内部管理,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置。

2.督促嘉鱼县分局按要求指导金盛兰公司编制《咸宁市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响应流程,以及不同响应具体停工减产设施设备,形成快速响应、操作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并进行公示;制定《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理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各部门管理职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流程、相关责任考核等。2019年以来,湖北金盛兰公司累计投资近18亿元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先后通过有组织评估验收、无组织和清洁运输现场核查;督促企业开展绩效创A工作,目前金盛兰绩效创A现场核查已完成,待中央环保督察问题销号后公示。

3.督促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实现应急减排期间,相关减排产线可操作、可执行、可核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以来,公司严格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落实相应减排举措。

五、整改结果

2024年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市序号17(省序号24)关于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落实相关要求不严格问题,整改措施已经全面落实,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时间共10个工作日(从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以上整改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郑进平      电话13451099682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5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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