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市环境质量总体平稳,局部地区有所下降。
全市主要地表水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点位比例为96.9%,无劣Ⅴ类水体,与2013年相比,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下降。淦水、陆水总体水质为优;斧头湖、黄盖湖、陆水水库、青山水库、南川水库、鸣水泉水库、四门楼水库和石门塘水库水质符合或优于Ⅱ类标准,占所监测湖泊的比例为53.3%,同比下降13.4%;西凉湖、三湖连江、云中湖、富水水库、四斗朱水库和百丈潭水库水质符合Ⅲ类标准,占所监测湖泊的比例为40.0%,同比上升了6.7%;大岩湖水质符合Ⅳ类标准,占所监测湖泊的比例为6.7%,同比上升了6.7%。
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同比无变化。六个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同比无变化。
环境空气质量按日空气污染指数评价:咸宁城区空气污染指数达到优或良的总天数为328天,有效监测天数363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0.4%,与2013年相比优良天数下降了17天,空气优良率下降了4.1个百分点;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综合评价:除嘉鱼县外,咸安区、赤壁市、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空气质量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达标率为83.3%,与2013年(83.3%)相比持平。可吸入颗粒物是2014年咸宁市环境空气的主要污染物。
全市酸雨频率为11.1%,与2013年相比(酸雨频率为2.0%)上升了9.1%。全市降水pH年均值为5.63,pH值范围在4.06~9.00之间。全市有温泉、咸安区、崇阳县和通山县检出酸雨样品,其酸雨检出率分别为18.5%、38.8%、2.8%和1.6%。
全市城市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6分贝,质量等级为“较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加权平均值为65.5分贝,质量等级为“好”;城市功能区噪声除通城县1类、3类、4类功能区夜间噪声出现超标情况外,其他城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均达到相应功能区划要求。
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76.71,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为优,位居全省17个地市州第4名。较2013年度指数值下降了2.47,在全省排名中下降了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