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15-01125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 主题分类:财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0日
  • 名  称: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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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民宗局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所涉及社会事务诸方面的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组织、统战及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调查、分析我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拟订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的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承办我市支援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对五大教市级宗教爱国团体的人事安排、机构设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和协调的事务。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情况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部门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有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民族科、宗教科;1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综合协调办公室。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工勤编制为1名,以钱养事编为2名。市宗教团体综合协调办公室全额事业编为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共计13人,局长1名,副局长2名,调研员1名,科长(主任)3名,主任科员2名,科员1名,以钱养事2名,临时工1名。

  三、决算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经市财政局核定并批复下达,市民宗局 2015年部门决算收入276.7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09.38万元,上年结余67.38万元。

  2015年全局预算支出 276.7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25.3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6.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7.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8.99万元、其它资本性支出1.36万元、其它民族事务支出41万元;年末结转结余51.42万元。本年支出主要用于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16.22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4年决算数为0万元,无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决算1.95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2014年预算为6万元,减少4.05万元。(我局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项要求等精神,认真落实《咸宁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因此2014年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减少了4.05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4.27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4年预算为16万元,减少1.73万元。(由于我局加强和规范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厉行节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实现了费用下降和管理规范,因此,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减少了1.73万元。)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决算公开表1

      决算公开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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