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提示

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称作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招牌无须申请审批,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三、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洁净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四、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六、户外招牌设施具体设置要求、照明、材料、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要求详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设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23号]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设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设定依据: 国发46号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设定依据: 国烟法〔2020〕20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6、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7、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8、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9、其他按规定应符合的要求。


牵头单位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联办机构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烟草专卖部门、消防救援总队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地址
咸宁市民之家一楼C区涉企服务专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
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