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提示

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称作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招牌无须申请审批,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三、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洁净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四、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六、户外招牌设施具体设置要求、照明、材料、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要求详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6、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7、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8、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9、其他按规定应符合的要求。


牵头单位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联办机构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烟草专卖部门、消防救援总队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地址
咸宁市民之家一楼C区涉企服务专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45-12:00、13:45-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715-81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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